一、继父与继子女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继父与继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继父母与其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于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因为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要承担抚养继子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关系终止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继子女关系终止条件具体是这样的:
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对继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3.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离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时。
4.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情况。
三、解除收养关系是否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解除,收养人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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