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10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刑后立功如何减刑
罪犯在执行刑罚时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产生以下几种不同结果:
一是对于已被判处死刑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照刑诉法规定停止执行,如果查证属实,则应报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的上级法院依法改判;
二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但是当犯罪分子本人不了解法律,没有为自己主张立功表现时,法院在判刑时也不会考量这一量刑情节,这严重侵害了犯罪分子的权益。如果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您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律师能根据您的自首、立功表现,进行针对性的辩护,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您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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