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能否免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1-25 11:24:47 2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机构能否免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医疗机构能免责,法律规定是:

1.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因此受到损害的;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责任有哪些

1.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患者或家属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确定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则为过错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否则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n(一)医疗事故等级;\n(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n(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n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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