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一定,具体要根据是否故意,以及主客观因素确定。但是建议尽量不要携带刀具去公共场所。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利用,确实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就不应构成犯罪。
二是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大小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数量很小,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马上、主动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之行为;其次,必须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危及公共安全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携带了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安全。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毋行、示威的行为。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范围较前者要窄。
(3)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地点。
(4)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5)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后者是行为犯,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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