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六种,分别是:。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公司法人资格未依法形成(公司法人资格被剥夺)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的,由股东承担差额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履行合同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公司债务。公司只有一个大股东,其他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实际上是自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份转让,股东为一人,六个月内未新增股东或者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下列情形难以区分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没有区别,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
(2)与股东资金混用,持续使用同一账户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乱,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
控股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对公司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可以是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但不限于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合,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合(关联交易)。公司人格被股东吸收,不再具有独立性,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作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依据。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后又补足出资的股东;项目公司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投入后续项目经营的资金超过约定的注册资本的,视为出资到位。对于股东规避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以不当减少公司实际资产作为认定标准。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资产没有影响;即使股东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其处置股权也不能视为资本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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