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不满意可否申请退款?
时间:2023-07-04 20:41:27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男女结婚的时候,往往会选择摄影楼拍摄一套婚纱照留作永久的纪念。但是如果对拍摄的婚纱照不满意是否能要求影楼退钱呢?如果摄影楼确有违约行为的,比如有承诺未兑现,那么可以根据对方违约的情节,依合同约定要求影楼退钱、重拍、支付违约金等。所以是否能退钱,关键看影楼是否有违约行为及合同的约定。

一张婚纱照赔了一万元

与婚外女子在婚纱摄影城拍了一张亲昵的婚纱照,不料被妻子发现并取了证。3月31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认定男方的该行为存在过错,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令男方康某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康某与妻子于2002年自由恋爱结婚,同年生育了一活泼可爱的男孩,生活平静而幸福。可自从康某担任了单位负责人后,应酬越来越多,经常很晚回家,夫妻开始产生矛盾并发展到分居。2009年3月,康某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可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未在一起生活。

2009年11月,康某妻子在一婚纱摄影店里忽然看到丈夫与一女子拍摄的一张亲昵婚纱照挂在摄影店的大厅里,康某妻子立即请律师将该证据保存下来,并随后向法院提出与康某离婚,但在开庭前又申请撤诉。康某只好自己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康某妻子向法院提供了2009年11月康某与婚外其他女子拍摄的该婚纱照并要求康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与妻子自第一次离婚诉讼后一直分居,双方均提起过离婚诉讼,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但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其他女子拍摄亲昵的婚纱照存在过错,对其妻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其妻子要求康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令康某给予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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