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司法机关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口供等均可作为认定被告人有功的材料。需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并加盖接收单位印章和接收人员签名。
以下是对“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与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的改写,保持原意不变:
这些材料都是用来认定被告人有功的。其中包括被告人自己提供的揭发和检举材料,以及证明这些材料来源的证据。此外,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和被检举揭发人的口供也是这些材料的一部分。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公诉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印章,并具有接收人员的签名。
如何确保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证据效力?
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证据效力是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重要基础。为确保这种材料的证据效力,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审查鉴定材料:对于鉴定材料,司法机关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如果鉴定材料存在疑点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司法机关应当拒绝采纳这些证据。
2. 审查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也应当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如果证据存在疑点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司法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其主张。
3. 比对鉴定材料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对于鉴定材料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比对,确保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和逻辑性。如果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解释这些矛盾或不一致。
4. 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机关在审查鉴定材料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形式的压力、威胁或者贿赂都应当受到拒绝,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上述措施,司法机关才能够确保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证据效力,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
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证据效力。包括对鉴定材料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比对、审查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并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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