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费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干了不到半个月,王某在工作中不幸摔伤,住院治疗花去5000多元。出院以后,王某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并赔偿医疗费。但公司负责人却表示,他们查阅了公司人事登记和出勤记录,均没有王某的相关资料,王某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己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受理后,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王某向仲裁委提供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水杯和台历。
仲裁委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王某虽没有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但拿出了单位发的工作服、水杯、台历等这些可供参考的证据。据此,仲裁委最终依法确认王某系该公司职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贾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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