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川妹子张某休完探亲假从四川一回来,就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领着女儿住进了公司的集体宿舍。今年五一节前,张某突然又向公司提出要休探亲假,回四川探望生病的母亲。人事经理对她说道:已婚员工应该四年休一次探亲假,你去年三月刚休过一次,今年不能再休了。
离婚后该怎样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指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可见,本例中的企业,在张某结婚前和结婚后,所给予的探亲假待遇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是,张某离婚后,该按什么标准享受探亲待遇呢?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即《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即: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本例中张某去年三月份离婚,到今年三月份(属于上半年)满一年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当年就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了。所以,张某今年五一节前有权提出休探亲假的请求,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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