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一定要给抚养费吗
时间:2023-08-13 11:11:11 1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探视权不是以给抚养费为前提条件,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个方面的问题,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不拿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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