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江市电视台广告发布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九江市电视台广告发布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2.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3.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4.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5.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6.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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