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上加盖并签注了签署人的亲笔签字、公司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时,该合同均被视为具有充分法律效应和效应价值。
私人签署章的意义与合同主体的个人亲笔签字相等,而合同专有的印鉴则反映了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愿。
通常来说,如果当事人是以企业法人的身份签订该合约的,只需要加盖上企业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就足够了;
然而当签约方属于自然人身份时,只需使用他本人的私章来确认本人的同意意见即可。
因此,只要是按照以上述之三种方式进行盖章的合同,我们都可以认定它具备合法性而且是全面有效的,并且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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