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原则
第一,首要原则,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律师在过去做业务中,往往仅限于法律上可行性分析论证,但是做破产业务,不仅要做法律上可行性分析论证,还要做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公平效率原则,也就是说确保公平前提下,高效、顺利的推进破产程序。
第三,审慎原则。如何做到审慎原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办事;二是通过四道具体程序来落实审慎原则,第一道程序,要制定规范管理制度和债权审查原则,也叫内控制度。第二道程序,要把制订的书面制度报人民法院。第三道程序,在操作中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行事。第四道程序,制订详细完备的工作记录或工作底稿来证明自己是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行事的。
第四,接受监督原则。在破产案件中,接受监督也是对管理人工作最大、最有利的保护
二、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三、公司破产清算怎么进行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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