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对昔日的恋人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心平气和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也给过往的恋情划上了句号。
小唐与小贺经人介绍认识,几天后,双方按当地习俗在小唐家订婚。订婚当天,小唐家不仅给了陪小贺同来的亲戚及媒人红包,还经媒人之手给了小贺彩礼款10009元。当晚小贺即留宿小唐家,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由于认识时间短,仓促结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摩擦不断,二人均感对方不是自己的意中人,小贺自行回了娘家。后小唐多次前往小贺家接小贺未果,还与小贺的父亲发生了冲突,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小唐见成婚无望,遂邀媒人及亲戚前往小贺家索还彩礼,贺家人提出双方已同居,彩礼不予返还,还讲小唐致伤了小贺,要求赔偿医药费,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无奈小唐诉诸法院,要求贺家人返还彩礼。庭审中,小唐一方理直气壮地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小贺一方泣不成声地诉说着自己在小唐家遭受的种种不公待遇,双方当庭未达成调解协议。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法庭果断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先后多次分别传唤当事人到庭做工作,还邀请当地村干部参与调解。也许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承办法官数十次于情于理于法说教下,双方都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从心底彻底原谅了对方,均表示要终止该桩先天不足的恋情,重新开始,遂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恋人反目上传裸照应如何处罚
笔者近日接到当事人咨询,昔日恋人热恋中,女方主动将自拍裸照发给男方,后来双方反目,男方一气之下将女方裸照发至互联网男方行为是否触犯刑律呢?
自从“艳照门”开始,国家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方面作出了更多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只要传播数量和范围还有情节轻重达到一定程度,便会触及《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所以该案利用聊天室、论坛、OICQ、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属于淫秽图片的“艳照”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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