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基本是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注意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
4、身份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
5、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缴纳仲裁费用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保障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1)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2)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4)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