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黄金制品2900克出境未报关
时间:2023-06-05 22:41:31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被告人陈某因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据悉,该案系上海首例走私贵重金属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1979年出生于中国台湾,澳大利亚联邦国籍,大学文化,任国内某商业管理公司副总。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黄金制品2900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情节较轻,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那些黄金,是我2012年6月订婚时亲戚朋友给的礼物,当时奶奶生病,我急着回台湾,因为不清楚国内法律规定,以为这些是自己的东西,就没有申报。被问及为何携带黄金出境时,陈某答道。

陈某说:我并没有故意隐藏夹带,被检查出来后也主动承认这是黄金,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我现在感到很后悔,也很抱歉,我愿意承担法律带来的任何后果。

陈某的辩护人也表示,陈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不大,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向我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2900克黄金出境,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且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并未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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