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征地补偿费给多少就多少的一言堂局面将被打破。3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贯彻实施《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护。
《办法》明确规定以下7类争议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据介绍,今后如有单位或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则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裁决,裁决书的提出最多不超过90天。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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