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
2、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
3、药品经营企业做广告主时,必须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4、药品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原件;
6、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广告发布单位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7、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药品广告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景德镇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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