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规定要求招生。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城化待遇,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妥善安排有关教育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全面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严厉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坚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河北省高中招生政策
1,严格管理招生计划。各市要将每所普通高中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控制在2000人以内,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不得出现新的大校额、大班额。各市要将各民办普通高中今年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并逐年递减。各市教育局要协商其他市教育局,确定本市域民办普通高中在其他市的招生计划。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以审批地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经协商可在审批地外招生。
3,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保障随迁子女上高中权利。各市要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按照不低于招生总计划80%的比例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公办、民办初中,促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各市可以选择部分开设体育、艺术、小语种特色课程的普通高中,在本市域范围内招生,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校有特色发展。
4,按时完成学籍注册。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转移电子档案。不得为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
5,严禁违规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规定要求招生。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城化待遇,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妥善安排有关教育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全面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严厉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坚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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