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女士与杨先生于1986年5月再婚,并1992年8月21日花8342.6元购买了太原市金刚堰十三冶宿舍的一套住房,拥有该住房46%%的产权。2000年1月3日,杨先生立下遗嘱,将该房交由妻子芦女士继承,并有证人郝某某和白某某签名作证。2002年5月15日,杨先生病逝。2003年10月,芦女士持丈夫的遗嘱向十三冶房产公司申购该房剩余产权时,杨先生的3个子女却否认父亲的遗嘱。2004年4月1日,证人郝某某、白某某经山西省公证处作出声明书,声明该遗嘱系杨先生真实意思表示。芦女士与继子女发生纠纷后,于2005年3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在一审中,法院以杨先生所立遗嘱系自书遗嘱,该遗嘱虽形式上稍有欠缺,但有证人白某某、郝某某签名见证其是杨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山西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签名系杨某某所写为由,支持了芦女士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的3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9月25日,二审法院以杨先生的3个子女向法院提供出新的鉴定样本,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法院重审。2006年10月10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敦化坊法庭受理了这起发还重审的案件。
12月12日,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下,芦女士与继子女终于达成协议:争议的房屋由芦女士继续购买剩余产权,并过户到其名下;芦女士自愿补偿3名继子女共计3000元。这样的结果,使得双方当事人近4年的积怨终于化解。
案件思考
此案在合理解决的同时,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第一,再婚的夫妻应该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及各自子女间的利益关系,对财产作处理时应做到公开、公正与合法,家庭每位成员都应该以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原则处理家庭问题。第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给审判机构及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促使审判人员以不懈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的审判作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平和正义,为社会每位成员提供司法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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