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地区分彩礼和赠与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当赠予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时候,是否是基于当地特有的风俗习惯;
其次,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是为了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
再次,这种财产性利益是否是在客观上无法避免的情形下所产生的。
鉴于彩礼的特殊目的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下列几种行为不应被认为是彩礼:
第一种,男方或者他的直系亲属为了博得女方欢心而作出的馈赠;
第二种,男女双方在热恋阶段,男方送出的表达深情厚意的礼物;
第三种,男女双方或者他们各自的直系亲属在共同消费中所产生的支出,全部由男方承担;
第四种,男方以及他的亲戚在与女方及其亲属进行礼节性接触过程中的赠予;
最后一种则是借助婚姻来获取财物、欺骗财物等违法行为。
而且,男女双方或者他们各自的直系亲属在共同消费中所产生的支出,无论是在订婚之前还是婚姻之后,都不应该被视为婚前赠与,更不应该看作是彩礼。
在处理涉及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应该主动与双方当事人以及实际收受钱物的一方所在地取得联系,了解当地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此确定当地是否存在必须支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科学严谨地确定彩礼的真正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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