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胁迫婚姻对于法律来说究竟是否有效
胁迫婚姻对于法律来说不是一定有效或无效的。胁迫婚姻一般是效力待定的,不是一定有效或无效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被撤销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如果逾期不撤销的,则婚姻关系继续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是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婚姻是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如下:
1.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什么时间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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