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是相对于商品房的一种住房形式。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此类住房受到价格、标准或者租金等各方面的限制。而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经济适用房的具体定义是:以国家统一规划、土地由地方政府划拨的方式,实行土地出让金免收、各种审批费用减半、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主要特点是价格低、有较大的适用性。
因为在推动经济适用房的时候,国家和政府实行土地出让金免收等相关政策,在经济适用房达到国家规定的交易日期之后,个人想要出让经济适用房是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经济适用房达到转让日期的时候,还需要补缴哪些费用呢?每个地区的规定各不相同。
上海: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贵阳:
一、关于补交对象:凡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下同)购房人自愿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均可补交。
二、关于补交标准:按照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
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筑规通〔2010〕64号)确定的标准,即由购房人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的8%的比例补交。
三、关于补交程序:由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须注
明系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购房价款)、身份证、完税凭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等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办理。
北京:经适房上市有限制:购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杭州: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实行行政划拨,在上市交易时,经济居住房出让方应计缴对其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含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下同)以及相关规费,经济解困房在计缴上述费用后还应计缴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
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不同阶段的销售政策,为便于操作,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计缴的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前签订购销合同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出让方缴纳,不作年限修正。
(二)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至杭政[2003]3号文件执行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杭政[2003]3号文件下发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居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经济解困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在缴纳上述土地出让金后,另需补缴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
土地出让年限为七十年,自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其上市交易需补缴的费用标准。
四、出售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其税收的征免按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出让方到市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后,由受让方凭缴款收据,向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权属交易和变更登记手续。
六、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的享受面积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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