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i)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及非机动车;ii)应当尽可能地当场开具相关凭证,同时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其应在何种期限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处理义务;iii)对于被扣留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善意保管,严禁擅自使用;iv)若相关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接受处理,且在公告期长达三个月后仍未作任何回应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这些被扣留的车辆进行合理处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所述: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其所有权人、管理人均需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有效证明,或者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
倘若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次书面通知以及公告三个月的宽限期后,相关人员仍然拒绝来接受处理,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涉案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成交所得应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对于拼装的机动车,将依法进行查处与销毁;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同样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报废处理;而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动车,则会依法移交给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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