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即是一种非法目的驱使下,合同缔结者中的一方或两方订立的,无法执行或完全没有执行意愿的合约。
在实际案件中,这种伪造合同通常呈现出如下几种形态:
首先,签署者可能会通过提供高额回扣作为诱导,来实现合约快速签订的愿望;
其次,为了达到欺瞒目的,签署人常常会在假的合同中允诺一系列空洞的优厚条件让对方信以为真;
第三点,被用来签订虚假合同的主体经常为无实证、无资产、无固定办公地点的“皮包”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
再者说,这份假合同的部分条款设定可能极为严苛,足以使其无法执行下去;
另外,有时候还会看到异地签订的好处,即让合同的签署和履约远离原始现场,使事情看起来更为真实;
最后,涉及到的交易对象往往都是新面孔,没有建立过信任关系的对象。
还有就是,可能会借助各种各样的个人关系,比如亲戚朋友等与对方进行接触,以此来掩盖他们的错误行为,骗取对方的信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4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