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注重公平原则,注重意思表示自治,即在真实的意愿下与对方订立合同。若双方达成协议,愿意重新订立合同的,是可以签署的,但要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比如对比原先的合同,有哪些条款发生变化,是否合法,是否损害自身的利益。但如果双方的意见协商不成,是可以拒绝签署的。若利益受损,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或者到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企业拒签劳动合同职工也可有主张
众所周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利的,但是,一些公司为了逃避应担义务和法律责任,而拒绝与员工订立书面合同。然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的如意算盘不仅打不响,还将遭遇法律的严惩。
案例回放:
企业拒签劳动合同职工担心权益难保
案例一:范先生是密云县某私营企业的员工,该企业虽颇具规模,却一直不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自去年七月份上岗以来,范先生的生活中便没有了周末与节假日的概念。原来,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公司要求他上一天班,休息一天,即使赶上国家法定节假日,他仍要执行这一作息制度。然而,除了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公司对范先生没有任何形式的加班补偿。
案例二:来自河北的马先生在北京市某储运公司工作已有12个年头,与范先生一样,他也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从未给他缴纳过保险。由于待遇、休假等原因,马先生最终决定辞职。
以上两个案例的当事人不约而同地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己损失的利益还能争取回来么?
专家解读:
企业避合同属误区职工可依法主张权利
兆君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了解此事后作出了这样的解释,一些企业认为只要不签订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约束,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类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具体到案例中的两位当事人,虽然他们均未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们与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二人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向不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如此看来,虽然没签订合同,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能得到法律维护,而某些企图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企业也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吴律师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益的法律形式,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签订合同十分必要。案例中的范先生和马先生应在入职时,向其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不签,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公司就此而辞退员工,他们则可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针对案例的具体情况,吴律师也进行了详细解析。吴律师称,我国目前实行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范先生的工作性质应属综合工时,但无论哪一种时间制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都应该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条款,范先生可以根据自己每月的工资收入和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出每小时的工资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3,即为他在法定休假日应得的加班工资数。
对于马先生的遭遇,吴律师坦言,由于时间过长,要求单位为其补缴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因此,马先生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自己现金补偿。
阅读延伸: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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