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2)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3)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哪些?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此在我国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适用侵我国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时,则需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后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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