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问题,需确保双方均有代表出席并于公证处进行公证,不得仅由一方独自前往办理。
婚姻期间所签署的财产协议,完整包含着有关于个人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在婚后所得财产如何分配等详细内容,而这些都将对产生重要的约束力。
鉴于这份《婚内财产协议》源自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因此在该协议送往公证处申请公正时,公证机构会要求夫妻二人务必同时在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相关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的,对婚前财产、婚内财产进行分配的约定,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由于《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的公证,公证处会要求夫妻双方必须都到场,在公证员面前签下相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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