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行为发生一年之内经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总房价30%以上付款凭证;一年以内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二、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一年以内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三、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四、在本省区域内调动的职工,应提供人事或劳动部门调离证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迁出证明,办理转帐手续,不予支取现金;调出本省的,应提供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函或接收函;有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由新单位提供账户转移申请。
五、出境定居的职工,应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签定证明,同时出具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失业证明;离职的,提供满五年的离职手续,未就业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应出具一年以内政策性住房借款合同和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并由房贷银行打印最近一年的还款清单。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死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薄、法定继承证明;属于死亡者指定继承人或馈赠人的,提交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和身份证。
九、农村自建住房的,应提供
(1)一年以内总造价3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2)《宅基地使用证》;
(3)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房证明;
(4)施工合同。
十、租赁房屋的,提供一年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租发票,并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十一、重大疾病的,应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确诊证明;
(2)一年以内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3)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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