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因提供的营业房不符合订购协议约定,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泾县某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返还原告汪某定金1万元。
2003年11月25日,原告汪某与被告泾县某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签订了《楼宇订购协议》1份,同时汪某向被告交付定金5000元,订购被告营业房1间,面积为36.5平方米,总价166075元;并商定2004年2月2日前签订预售合同。汪某按期去签约时才发现该营业房后面3米左右被分隔成上下两层,下层作为贮藏室由被告售予他人,上层则为小阁楼形式,实际营业用房面积只有约20余平方米,与订购协议所约定的面积相差甚远。为此,汪某提出退还定金或小阁楼部分按贮藏室价格计价,但被告不同意。泾县消协调解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楼宇订购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系订立营业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由于被告不能提供订购协议所约定的标的物,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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