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交纳空置物业费。
物业空置房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业空置房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具有房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业主是否入住并不影响物业费的交纳,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其所有权的房屋仍然在小区物业的服务范围内,并享受到了相应的服务,应该按时按规定交纳物业费。至于是否收取全额物业费,需要和开发商、其他业主、主管部门协调商定。
物业费包括以下项目: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
3、公用水电的支出;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
6、清洁费;
7、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更新储备金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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