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若未能结案,将导致交警部门始终保存相关案件档案,无法取消。
这对于涉及交通事故的车主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可能因未能提交有效文件而致使其车辆无法进行年度安全检查,也无法完成所有权转让登记及变更与注销等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的结案需由涉事人员亲自前往交通事故科室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顺利实现。
同样地,这种情况也对受害人产生不利影响。
“倘若事故双方迟迟未能就赔偿事宜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过期,从而使受害一方失去胜诉机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诉讼必须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提出,否则错过诉讼时限将会带来不良后果。
尽管交通事故并未导致重伤或死亡事件的发生,也无肇事者逃逸情况的出现,但受到的伤害仍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内。
此外,国家法律并未规定责任方必须为受害方垫付医疗费用。
因此,如果受害方一直拖延,责任方有权不再对其要求给予赔偿的主张作出回应,以提醒对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如此一来,对于责任方而言无疑是较为有利的决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亦有所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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