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缔结夫妻法定财产契约应采用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进行表达;
参与契约缔结的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契约所载内容须为各缔约方真挚的真正意愿表述;
且该内容不得违背现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区公共道德准则,否则契约将自动失效。
在此基础上,男女两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及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划分,例如分为各属于各自所有权范围之内,或者所有权益均共享,亦或是在这两种方式之间取得平衡,部分由各自享有,部分则由两人共同持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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