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配合时,法律如何规定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11 09:33:38 1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处理:对于不配合的医疗单位,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同时,医疗机构对鉴定不服的,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3、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

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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