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怎么做
时间:2024-03-02 08:52:27 2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怎么做

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的处理方法是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按以下情形处理:

1.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怎么监督

1.立案监督:当公安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超过一定时间(如十五日)不予立案或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时,检察院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仍未纠正,检察院可以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2.侦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内未侦查终结时,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3.复议、复核程序:如果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4.通知立案: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且公安机关不采纳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可以发出《通知立案书》,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5.直接立案侦查: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由其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立案后侦查期限

刑事立案后侦查期限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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