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有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之区分,涉外财产保险也有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之区分,但两者之间在保单格式和条款内容上有许多是重复的,没有把它们纳入一个保险合同框架体系中。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将它们之间的共同事项和条款合并为一,而对差异部分采用附属保单和批单方式列明。当然,在对该类产品改造过程中还要做到险别责任差别扩大,险别划分合理。
扩大可保财产范围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是同类附属保单中最为普遍使用的一种,其可保财产包括营业使用的建筑物和动产,另对建筑物下了定义,建筑物包括了附属物、户外固定设置、永久性装置、用于建筑物或其场所保养和服务的动产、建筑物改造和装修,动产中还包括他人动产。而且还可以扩展承保新取得的或新建筑的财产、个人物品、重要文件和记录,场所外的财产、户外财产等。不保财产项目中的许多项目可以通过批单方式加保。
虽然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对可保财产作了广义解释,凡是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以及其他具有的财产均属保险标的范围。同时也列明了特保财产和不保财产的范围。但是,我们的条款对于建筑物一类的固定资产未作定义,对于存货一类的流动资产也未作场所的界定,对于栅栏、照牌、树木一类的户外财产以及重要文件和记录如何承保都没有说明,对于新取得的建筑物和存货是否提供自动承保也不提及,可保财产范围实际上被缩小了许多。因此,为了扩大可保财产范围,我们应该以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列明可保财产,特保财产和不保财产的清单,作为条款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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