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的司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行为中若违反相关法规而导致以下严重的后果,便可判断为交通肇事罪行,并应追究驾驶员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驾驶员的不当操作而导致一名死者或三名重伤人员,且驾驶员对该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若同一事故中有多达三名以上的受害者死亡,无论驾驶员对此所承担责任程度高低,均视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驾驶员造成公共财物直接损失超过三十万元,且需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此时即便无力承担赔偿金额亦视为符合本罪定义。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则应判其存在交通事故犯罪行为:
首先是严重的追逐竞速行为,其次是高浓度酒精驾车,再者便是机组以严重超过额定人员承载量或超越规定行驶速度进行运营服务、旅客运输服务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活动,最后还包括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规定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范畴中,我们将交通肇事犯罪定义如下:当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为不当或者违规的操作导致一人失去生命或重伤三人(若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由驾驶员承担),或者是导致三人以上死亡的时候;另外,如果驾驶员的行为给社会公共财产带来了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且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以及在严重的情况下,如过度追求速度竞赛、醉酒驾车、超载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些情况下,驾驶员需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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