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8日,江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前,江某向女方陈某交付48300元人民币及黄金1两作为,陈某也购买了14000元的家电等物品以及4两多黄金,作为嫁妆送给江某。婚后数日,女方就离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女方主观原因,双方一直未过夫妻生活。现在,男方江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女方返还受领的彩礼。
福州中院认为,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扣除女方作为嫁妆交付的14000元以及黄金外,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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