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的保险问题
时间:2023-07-11 19:16:42 2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准驾不符保险公司需要赔偿伤者。尽管驾驶员准驾不符视为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盗窃期间发生事故;

(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安徽一男子酒后驾车肇事竟掉头再撞伤者被判无期

记者17日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界首市一男青年酒后驾车肇事撞伤路人李某后,在被群众追撵拦截时,竟然掉转车头返回事故现场,再次撞向受伤的李某。法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晶无期徒刑。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晶系界首市人,2008年10月21日凌晨,王晶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界首市富强路口时,把路边行走的一名女青年李某撞伤。被告人没有及时下车报警施救,而是驾车逃跑,过路群众见状拦乘出租车追撵并报警。

王晶发现事情败露,又掉转车头返回肇事现场,再次撞向坐在路边的伤者李某,致使受害人被卡在车底拖拉约390米,受害人上身和左手一直在地上刮擦。当事故车辆行至一歌厅附近时,王晶停下倒车,受害人从车底掉下,王晶又驾车撞向受害人并把受害人推挤至路边,随后倒车逃逸,被公安人员拦截抓获。经鉴定,受害人左上肢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酒后肇事事实,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晶酒后驾车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随后又驾车返回现场,突然逆道行驶撞向受害人,将受害人挂在车下,且不顾群众追撵拦截,将受害人卡在车底长距离拖行,致使受害人重伤。被告人明知驾车撞向已受伤的受害人会造成伤亡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显然已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杀人未遂,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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