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公证手续
申请拍卖公证,拍卖人应在拍卖的准备阶段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件。拍卖人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作证等。拍卖人是企业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和职务等)和营业执照。,拍卖人是社会团体的,应提交社团登记证。拍卖成交后,购买方也应提供身份证明。以上当事人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代理人要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企业单位等拍卖其资产的,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资产,要提供同级政府的批准文件;拍卖集体资产,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同意书;
3、拍卖财物的所有权证件。如房产证、国家资产证明、自有资金证明等;
4、拍卖方案说明书,内容包括:拍卖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拍卖方式、拍卖公告的内容等;
5、拍卖成交后,还应提供拍卖会议纪要和买卖双方签订的拍卖合同书等;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拍卖公证审查内容
1、拍卖机构的主体资格;
2、拍卖物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拍卖标的物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抵押、留置、罚没、扣押拍卖物的法定依据;拍卖标的物的交付形式;拍卖物为不动产的还应说明其坐落地点、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债权债务状况等;
3、对拍卖方案、拟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委托书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查,要严格遵守通行的拍卖规则,合法、合理完善。
三、拍卖公证现场监督程序
1、在拍卖现场,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对;
2、拍卖过程中,监督拍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坚持按拍卖规则规定的落槌或拍板成交原则,依法确定中买人;
4、拍卖现场制作的会议纪要,应附公证卷内备查;
5、对拍卖活动真实、合法的,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将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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