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24名农民工来到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经调查,投诉人承建的项目为居民区的一栋校舍。本项目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公司将本项目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经确认,投诉人与本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不支付投诉人工资的原因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工程量仍在核算中,导致工程款迟延支付,因此投诉人的工资不予支付监督执法人员分别向施工方的房地产公司、承包方的施工公司、分包方的劳务公司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书面材料进行调查。但三单位为逃避责任,以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不是自己的为由,无视执法人员的要求;经过反复催促,提供了少量书面材料
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三家单位改正未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书面材料的行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三家单位不仅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还相互指责对方不履行施工合同,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执法人员以三家单位妨害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处罚后,承包人施工单位立即将款项汇入分包人劳务公司账户,然后投诉人也拿到了自己的工资
提醒
所有施工企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施工方的房地产公司还是承包方的施工公司都已将工程承包出去。只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证明这一事实,就不必承担其他行政责任。然而,他们却把执法人员给他们的机会当成了行政机关的软肋,最终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分包商的劳务公司没有提交书面材料,主动放弃了辩护的机会,只能用处罚来提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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