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当出现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欺骗或欺诈行为时,买受方有权要求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获得赔偿损失,并且还有权利向出卖方寻求其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一倍以内的赔偿责任。相比之下,更为详细地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五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出卖方故意隐瞒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未及时告知买受方而将该房屋再次抵押给第三方;以及(5)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的第八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方就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获得赔偿损失,并且还有权利向出卖方寻求其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一倍以内的赔偿责任:(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未及时告知买受方而将该房屋再次抵押给第三方;(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遇到房屋买卖欺骗欺诈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有以下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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