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自动退回赃款高达二百万元,无疑属于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给予酌情减轻惩罚的一项情节。
这种自发性的还款行为,充分显示了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希望能够通过实际行动去弥补他们的过失,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此举对于司法部门评估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度产生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至关重要。
然而我们要知道,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中的具体量刑手段上,通常是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慎重考虑的,如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退赃的及时性与完整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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