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文件的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局发布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一、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取得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租房的材料
公租房所需的申请材料大致如下:
(1)本人手写申请书第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第三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其中包括:
(一)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和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
(二)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
(三)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四)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五)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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