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能恢复吗
收养解除可以恢复,如果要恢复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要赡养养父母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也可能需要赡养养父母。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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