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不能抵抗第三人。债务抵销是发生在内部之间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抵抗第三人。
一、一般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般合同终止的原因如下: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要换股,是否属于合同纠纷
股东撤股产生纠纷是合同纠纷。股东撤股可以协议转让股份。即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股东。这不需要老板同意,但最好和其谈判,达成协议。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退股。只能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别人。股东之间可以协议转让,也可以向第三人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能退股,但经股东会同意,可以在内部股东之间转让或者转让给他人。
三、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都有哪些
第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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