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法庭审理的程序和各个阶段的作用。首先,开庭是为实体审理做程序上的准备;法庭调查是核心阶段,通过提出证据和质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对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辩论,有利于全面分析判断案情;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律赋予的权益,可以让被告人陈述意见并弥补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不足;评议和审判是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全面讨论和评定。
法庭审理的开始是开庭,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被告人陈述:揭示被告人人身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关键环节
被告人陈述是法庭审理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被告人陈述中,被告人可以对其所犯罪行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这些陈述对于判断被告人的罪责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被告人陈述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首先,被告人的陈述可能存在虚假或者隐瞒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正。其次,被告人的陈述可能受到控诉律师的干扰或者影响,这可能会削弱被告人的陈述内容。
因此,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陈述应该受到高度的关注。法官应该审查被告人的陈述,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法官还应该就被告人的陈述与控诉律师的证言进行对比,以避免控诉律师对被告人陈述的影响。
被告人陈述是法庭审理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公正审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三个阶段。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通过提出证据、质证和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裁判提供事实根据。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调查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被告人的罪责轻重、应否处罚等问题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是案件当事人,有权利进行最后辩护和陈述。然而,被告人的陈述可能存在虚假或隐瞒的情况,也可能受到控诉律师的干扰或影响。因此,法官应审查被告人的陈述,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被告人陈述与控诉律师证言进行对比,以避免控诉律师对被告人陈述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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