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票据承兑罪的立案准则,具有如下明确规范:
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以及其所属员工在处理票据事务时,如若触犯票据法律法规而实施了承兑、支付或是保证等行为,并由此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二十万人民币者,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追究。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