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
1.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风险。
实务中,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略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问题。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个皮包公司,物流企业将货物交其转运之后毁损灭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损失很难追回,而物流企业却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2.托运人加重承运人责任风险。
托运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在制订运输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条款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物流企业急于得到业务忽略了合同审查,使得自己承担了过重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在产生损失发生纠纷时吃了大亏。
3.托运人交货指示风险。
有些托运人在货运合同或托运单上未列明收货人,货物运到后才指定收货人;有些只写了收货人的简称或电话号码;有些在交货前临时改变收货人。一旦托运人不认可该指示,以错误交货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即面临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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