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鉴定人无法出庭的情形没有规定
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证人无法出庭可准许不出庭的情形有明文规定,但对鉴定人却没有相关规定。比如,《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建议参照上述规定,规定准许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员在受理鉴定工作并完成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出庭作证。作证的目的是为了节省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时间,故而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收集自己接手的相关证据,然后在开庭之日需要称述这些证据。
全文4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